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可变现净值计算之我见

作  者
张思菊 章道云

作者单位
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我国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下简称“《会计》教材”)在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方法中,对可变现净值的确认采用两种计算基础: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是现值,合同价格则是将来值,这就是说对按可变现净值确认的存货有两种确认基础:现值和将来值。《会计》教材如此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第一,笔者认为对同一种会计要素,应只有一种计量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口径一致,才有可比性。比如,有甲乙两个公司,销售同一型号的设备,若甲公司有合同约定,期限为6个月,按合同价格确认的可变现净值为1 200万元,乙公司没有合同约定,按市场价格确认的可变现净值也为1 200万元,若此设备的成本均高于可变现净值,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存货价值均为1 200万元,那能否认为这两家公司持有的存货价值相等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它们是按不同的计量基础确认的,一个是现值,一个是将来值,是两个不同时点的数值,没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