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3 期
总第 689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利润分配涉税问题与IPO企业股权设置

作  者
罗联布(高级会计师)

作者单位
(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莆田 351100)

摘  要

      【摘要】拟上市公司的不同持股方式在未来的退出及利润分配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不同。本文分析了利润分配环节涉税问题,提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及税务管理应符合合规性要求,应考虑税收成本、退出税收成本及持股人的持股目的:如果以转让股权为目的,应以自然人身份持股;如果是以长期控股为目的,应以法人身份持股。
【关键词】利润分配   股权架构   税务成本   税务风险

一、利润分配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涉税分析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利润分配的涉税分析。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从上述法律文件规定可以看出,2008年开始执行新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旧税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新税法完全取消了旧税法税率差补税的规定。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也无须补税了。旧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税率,税率差是要补税的。新税法的执行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对IPO企业有更大的利好。
例如:A有限公司(法人,有居民纳税人身份)与李先生(自然人)共同组建B科技有限公司,A有限公司(法人)投资占比90%,李先生(自然人)投资占比10%。A有限公司适用25%的税率,B科技有限公司适用15%的税率。当年度,A有限公司从B科技有限公司分回利润1 000万元,则按新旧税法计算A有限公司实得税后盈利如下表所示:

 


而旧税法下应补税额=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1 000/(1-15%)×(25%-15%)=117.65(万元)。
由此可见,新税法A下有限公司实际多盈利117.65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管理,免税收入属于备案类。
另外,备案类管理在具体方式上又分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两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在涉税实务中,公司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税收优惠证明资料,如投资合同、协议,被投资企业有关会议决议等。
2.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涉税分析。如果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在税务处理上应视为“分两步走”,即:第一步为被投资企业给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第二步为投资企业将分得的股息、红利又投资到被投资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条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好好把握。因为留存收益是属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已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过一次企业所得税了。依照前面所述,在新税法下属于不用补税率差的款项,是免税收入,但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增加原股权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里讨论的公司还没有上市,所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企业IPO税务合规性要求、税收成本及持股形式
拟上市企业税务管理应符合合规性要求,在股权架构设置上应考虑税收成本、退出税收成本及持股人的持股目的。
1. 拟上市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合规性要求。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的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依据这条规定,拟IPO企业税务规范化管理非常重要,如果税务管理上有硬伤的话,其他所有的工作都是徒劳。企业IPO的业绩考核期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每一期,因此,拟IPO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性管理,在业绩考核期的税务上不能有重大的瑕疵。
2. 拟IPO企业的股权设置应考量上市前的税收成本。企业上市前都会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将优质资产注入拟上市企业,因此,拟上市企业在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一般很好,会累积大量的利润。企业在上市之前,对于未分配利润一般都会进行分红或者进行转增资本。如果股权架构设计不当,在IPO前会产生大额的税款,给持股人造成非常大的经济压力。
在利润分配或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税收问题上,因所有者的持股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别。拟IPO企业所有者的持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人持股,另一种是自然人持股。如前所述,拟IPO企业会产生较大的留存收益,股东往往会在上市前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如果以法人持股形式,在转增注册资本时,只需缴纳印花税。如果自然人持股,除了印花税,还需在作出分配利润或转增注册资本时缴纳大额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现金分红还好,持股人还有现金流入。但是,拟上市企业一般没有充足的现金流来分红,基本上是转增注册资本,增强拟上市企业的资本实力,这样将会给持股人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
3. 拟IPO企业的股权设置还要考虑退出时的税收成本。拟上市企业退出情况有二种:一是上市成功后将股份转让退出;二是上市失败。那么,由自然人投资组建一家法人公司,通过法人公司再投资拟IPO企业会有什么问题呢?这就是非常著名的“平安门事件”,在股权转让时,最终自然人持股者要多交20%的税(这部分影响很大)。
例如:李先生拟投资拟上市公司500万元,有两种持股方案,一是先投资B公司(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通过B公司投资拟上市公司500万元;另一种是李先生直接投资拟上市公司500万元。假定第3年A公司上市,第5年李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上涨到2 000万元,李先生将所持有股份全部转让。(本例只考虑税不考虑其他法律规定),我们来计算李先生的最后收益,如下表所示:

 

 

 

4. 拟上市企业股权架构设置建议。应该说两种持股方式各有利弊,主要取决持股人的持股目的。如果以转让股权为目的,应以自然人身份持股;如果是以长期控股为目的,应以法人身份持股。最好是将这两种持股形式组合。
拟上市企业股权架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主要参考文献
徐贺.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