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1 期
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涉及盈余管理的债务重组探讨

作  者
李鹤尊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81)

摘  要

      【摘要】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的其他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间接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与此同时在企业的账务上,相应的负债科目中企业应偿还债务的金额没有受到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基于真实企业会计实务的案例,探讨在当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债务重组被用于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以及企业类似业务合理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关键词】债务重组   盈余管理   长期股权投资   资产回购

      一、引言
一个企业在偿还债务时,通常按照传统的方法借记相应的负债类科目,贷记清偿债务的资产。然而,在条件允许时,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的其他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间接履行自己的债务。与此同时在企业的账务上相应的负债科目中,企业应偿还债务的金额没有受到影响。这时,债权人可以在表面上做出让步,免除部分相应的负债。这种操作会使该企业在实质上履行了债务,但在账务处理上却可以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管理层在面临业绩压力时,会有动机与债权人共谋进行上述操作,由此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可以影响企业的整体利润。由此可见,债务重组可以作为盈余管理的一种方式。清偿企业已经存在的债务并不会为企业带来价值,所以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存在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可能。
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债务重组与盈余管理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但现有的研究多数为理论分析和大样本的实证研究,缺乏基于真实企业账务处理实务的案例分析,因此往往没有阐明盈余管理行为的具体内容。除此之外,现有的实证研究往往聚焦于发生债务重组的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没有充分考虑到业绩正常的公司出于绩效考核的需要,如基于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
二、理论基础
      假设一个企业在某一时点存在一定金额的负债:[负债——A],并需要进行清偿,则该企业可能并不按传统的方法,借记负债科目,贷记偿债用资产或权益类科目,而是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资产——B]XX;贷:银行存款XX。借:[负债——A]XX;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XX。
[资产——B]由企业从债权人处购买,可为任何形式,如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在购入资产的交易中负债企业完成了对债权人的利益输送,在实质上间接履行了债务,而此时负债科目却没有受到影响,并在随后的账务处理中通过确认债务重组利得进行冲减。
      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不易实现,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需向负债企业交付一项资产,这无疑会使债权人产生额外的成本,因此债权人似乎没有动机配合企业完成上述债务重组的操作。然而,负债企业可有两种方法解决上述问题:第一种是该企业可以以远高于该项资产内在价值的价格向债权人购买资产;第二种是该企业可以在事先与债权人的交易中交付一项资产,并在需要偿债时进行回购。
例如,在与债权人做出约定后,负债企业可以先向债务人用非货币资产MM清偿一部分债务,之后再以清偿业务之前该项负债的余额XX为回购原非货币资产的价格回购该项资产,将负债的余额与非货币资产的差额NN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账务处理如下:借:[负债——A]MM;贷:[资产——B]MM。借:[资产——B]XX;贷:银行存款XX。借:[负债——A]NN;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NN(数值上NN=XX-MM)。
刚刚提到,任何非货币资产都有可能完成上述交易,但如果该项交易所购入的资产远远高出了合理价格,那么在审计过程中的减值测试就有可能发现这个问题,由此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会抵消债务重组利得,那么负债企业就无法完成盈余管理。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会倾向于选择利用不容易确定减值风险的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风险就难以确定。
      首先,企业对于由其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使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因此在进行资产回购时,企业所支付的对价会直接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此外,在企业交付长期股权投资给债权人到其回购长期股权投资的期间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可能已经增值,因此企业以较高价格回购长期股权投资会被视为合理的交易。鉴于此笔者认为,资产回购结合债务重组会为盈余管理创造条件。三、案例分析
1. 案例背景及前期账务处理。
甲方:XZ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人,简称“XZ公司”)。
乙方:DF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简称“DF集团”)。
DF集团由于历史原因欠XZ公司6 000万元债务,在2003年以前没有执行,于是双方在2003年12月31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由DF集团以其对下属绝对控股的K股份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 000万股抵偿对XZ公司2 000万元债务,且该操作不影响DF集团对K股份公司的控制。另外4 000万元债务则在XZ公司退出DF集团下属K股份公司股权,同时在DF集团以6 000万元债务金额按约定回购K股份公司股权后的情况下予以豁免。
双方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取得K股份公司的股权后,将采取下列方式并最迟在2010年12月20日之前实现全部退出:①乙方安排并促成K股份公司回购甲方的股权;②乙方安排其集团内部的成员公司收购甲方所持K股份公司的股权;③乙方收购甲方所持K股份公司的股权;④甲方以公开、合理的价格直接向第三方出售其所持K股份公司的股权;⑤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为实现甲方持股退出的顺利完成,甲方可以采取以上所列任何一种方式或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在保证甲方退出的前提下,乙方有义务尽快安排或促成上述回购或收购事项的完成,同时甲方不得拒绝上述回购或收购。”
DF集团于2003年12月以其下属K股份公司2 000万股抵偿对XZ公司2 000万元债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长期借款——XZ公司2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K股份公司2 000。
2010年12月,DF集团回购XZ公司持有的DF集团下属K股份公司2 000万股股份,支付对价6 0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XZ公司6 000;贷:银行存款6 000。
截止2010年12月31日,经上述处理后DF集团账上显示:其他应收款——XZ公司6 000万元,长期借款——XZ公司4 000万元。此时DF集团实质上已经完成支付股份回购的全部价款,但账面上仍有4 000万元长期借款余额。
2. 债务豁免的账务处理分析。根据协议的字面意思,XZ公司已经豁免DF集团剩余的4 000万元债务,此外由于被回购股权的股份公司一直受DF集团控制,DF集团可以依照成本法将回购支付的价款确认为该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在2010年年底,DF集团有意图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可以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K股份公司6 000;贷:其他应收款——XZ公司6 000。借:长期借款——XZ公司4 000;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4 000。
这一操作能够为DF集团增加4 000万元的报表利润,但同时DF集团要为这笔虚高的利润多承担1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这对于DF集团的股东而言无异于是无谓的损失。当然,进行上述账务处理的前提是DF集团认定股份回购是与债务重组业务相独立的交易,否认其在实质上清偿了债务,并坚称以合理的价格回购了股份并在另一方面得到了债务豁免。如果DF集团使用某种手段使上述立场得到了审计人员的认可,就可以在现有准则下实现上述盈余管理行为。
但如果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上述账务处理是不合理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从而排除了虽然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
      从上述一系列合同安排也可以看出,交易初始时XZ公司就没有作出任何让步,交易的结果是XZ公司全额回收了其全部债务6 000万元。对DF集团而言,该交易的实质是:以股权作为质押,于合同到期日收回质押物并偿付负债;对XZ公司而言,该交易的实质是:取得股权质押对自债务实施保全,最终收回全部债权。
综上所述,DF集团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应按其交易实质终止确认对XZ公司的负债,并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其回购的股权,即:借:长期借款4 000,长期股权投资2 000;贷:其他应收款——XZ公司6 000。案例分析表明,债务重组利得结合资产回购等手段可以被利用来调增企业的报表利润,实现盈余管理,但这种做法不能反映经济实质,是对经济实质的曲解和掩饰。
四、几点建议
首先,现有的准则应弥补这一缺陷,例如可修改准则为:长期挂账或金额较大的负债免除后不记入债务重组利得,而是记入资本公积,或是先记入资本公积,并在一定年限内摊入债务重组利得,加大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
      其次,审计人员应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发现形式上的债务重组与其他涉及利益输送的经济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明确债务人的实质性让步与负债企业的财务困难的真正含义,从而识别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并最终将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调整至公允的状态。
      最后,无论是国资委对央企进行的绩效考核,还是一家企业对下属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抑或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要求,不应简单地将税后利润或利润总额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要分析利润的成分,排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从而遏制高管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主要参考文献
1. 史玉光.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会计研究,2008;11
2. 王君彩.中级财务会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 闫露.新债务重组准则下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科学技术与工程,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