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当企业发行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工具时,人们往往容易笼统地将其划归为权益工具。事实上我们应根据这些金融工具具体的结算方式,依据最终结算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固定与否将其划归为权益工具或者金融负债。
【关键词】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 普通股 债券
一、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需视结算方式确认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如果在一个衍生金融工具合同中,企业要通过交付(或获取)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合同,那此合同不表明对企业拥有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的剩余权益。但如果企业通过交付(或获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以获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
例1:甲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60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0 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合同签订日为2012年2月1日,行权日为2012年8月1日,2012年2月1日每股市价为58元,2012年6月30日每股市价为62元,2012年8月1日每股市价为65元。2012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6 000元,2012年6月30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4 000元,2012年7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 000元。假定期权合同中约定:期权合同到期,如乙公司行权将以现金换普通股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