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陈恩余
【作者单位】
(海口锦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 570206)
【摘 要】
【摘要】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而产生纳税时间性差异、计算损益年度差异。本文侧重从纳税申报操作角度对上述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指导性。
【关键词】开办费 会计与税收差异 纳税申报处理
企业筹建期是指企业已经工商、税务等登记注册了,但是尚未进行生产经营的特殊阶段。企业在筹建期内会发生很多支出,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本性支出,也包括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支出。而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为筹建企业而使其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所发生的支出(除资本性支出外)。
一、新办企业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归集核算,而是直接通过“管理费用(开办费)”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财务处理是,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