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税务会计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作  者
蔡芝儿

作者单位
(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东肇庆 526061)

摘  要

  【摘要】笔者在多年税务会计教学、培训过程中,发现若干个学生和在职会计人员都容易混淆的内容,特此列举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以供探讨。
【关键词】税务会计   返还利润   视同销售   进项税额转出   房地产企业

 

一、返还利润(收入)的增值税区别核算
返还利润(收入)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销售方收取的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回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某商业企业5月上旬向明达厂销售商品一批,已做收入入账,月底收到明达厂支付的该批商品的返还利润45 000元。另外,企业5月因销售鸿运食品厂提供的商品,月末收到该食品厂返回收入10 000元。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