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新资源税法的主要变化及节税技巧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要分析了资源税法的主要变化,并以此为基础,就资源税的节税技巧进行案例阐述,以期有助于相关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
【关键词】新税制   资源税   主要变化   节税技巧

一、新资源税法的主要变化
1. 征税范围。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①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②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③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⑤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根据新《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也修订成《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二是征税范围限定中取消了原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这一政策内容,意味着纳入征税范围的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如果在煤层区专门开采的天然气,从字面理解上也应纳入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