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6 期
总第 630 期
总第 63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宋蔚蔚 刘云霞 李春花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4)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肯定了重庆、上海房产税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并重点剖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将存量房纳入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设置双重累进税率、适当扩大房产税的减免范围等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 存量房 税率 免税范围
为了深化房产税改革,国务院批准重庆、上海两市从2011年起进行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两者统称《暂行办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①完善房产税体系;②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③引导合理住房消费;④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
渝沪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后有助于健全财税体系,调节财富分配,同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