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5 期
总第 53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所得税条例与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处理规定的差异

作  者
曲 云

作者单位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库尔勒 332005

摘  要

      【摘要】本文就所得税条例与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在核算范围、计量方法、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以期为企业今后推行工资核算改革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参考。
  【关键词】所得税条例   职工薪酬准则   辞退福利

      一、核算范围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所得税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可见,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原则上限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并在原科目“应付工资”核算的工资费用,而职工薪酬准则界定的“职工薪酬”除包括原科目“应付工资”的核算内容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会计上核算的应付职工薪酬和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归集范围上是不对等的,会计上界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要大于税法上界定的工资、薪金的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