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5 期
总第 531 期
总第 53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孙劲波 孙吉祥
【作者单位】
(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 750001)
【摘 要】
【摘要】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土地成本的分配作了新的规定。本文举例对土地成本分配方法的运用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以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成本分配 占用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土地成本的分配作了如下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一次性取得土地并开发房地产时,不存在土地成本分配问题,但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时,土地成本如何在各期分配问题较多。故本文对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分配问题作一探讨。
房地产企业在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