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5 期
总第 53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按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能否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作  者
丁少柏

作者单位
安徽宣城市宣州区地税局 安徽宣城 242000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应并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法与此规定已无差异。但在账务处理上,对按应收金额计量的补贴收入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是认为按应收金额计量的补贴收入与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若分属不同的纳税年度,则需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文特对此作些分析。
  一、现行有关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