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5 期
总第 53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对交易性金融负债会计核算的几点认识

作  者
陈昌平1 陈婉岚2 严桂芳1

作者单位
1. 衡阳技师学院 湖南衡阳 421101 2. 衡阳市职教研究中心 湖南衡阳 421101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的阐述,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有两点难以理解:一是金融负债是否具有可“交易性”特征;二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很难找到应予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交易事项。为此,文章对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含义和确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指出,“金融负债”可以简单概述为需要交付金融资产、以一项新的金融负债或者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或清偿的合同义务。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①企业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要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简称“第一条款”)。②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简称“第二条款”)。③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简称“第三条款”)。笔者认为上述三个条款尚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