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9 期
总第 62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可提前赎回债券应何时调整期初摊余成本

作  者
张亚丽

作者单位
(平顶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00)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对可提前赎回债券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确认的调整时间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不应该在预计发行债券公司将部分赎回债券时调整期初摊余成本,建议应该在已经赎回债券的期初调整摊余成本,以提高可提前赎回债券摊余成本核算的合理性。
【关键词】可提前赎回   期初摊余成本   调整时间   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当期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是附有可提前赎回条款的债券,企业在预计发行债券公司将部分赎回债券时,应调整期初摊余成本,并将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可提前赎回债券期初摊余成本的调整时间少有文章讨论,这里的“期初”指“预计”将要赎回债券的“期初”,还是指“已经”赎回债券的“期初”呢?
一、可提前赎回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中期初摊余成本调整时间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可提前赎回债券,企业在预计发行债券公司将部分赎回债券时,应调整期初摊余成本,并将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期初摊余成本调整额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期初摊余成本=当期收回债权本金的现值+当期利息的现值+以后期间利息的现值+剩余债权本金的现值
摊余成本调整额=期初调整前摊余成本-期初调整后摊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