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9 期
总第 62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解析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财税处理

作  者
帅 毅

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 广州 510631)

摘  要

      【摘要】自然资源使用权被规范在营业税的征税税目中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下面分析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财税处理,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自然资源   使用权   所有权   财税处理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然资源只包括实物性自然资源,即在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生态价值或经济价值,从而提高人类当前或可预见未来生存质量的天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广义的自然资源则包括实物性自然资源和舒适性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权利,故属于他物权。《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在我国,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为了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支付对价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从而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