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9 期
总第 623 期
总第 623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裴淑红
【作者单位】
(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 北京 100083)
【摘 要】
【摘要】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简称“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简称“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项目,均与存货密切相关。本文采用工作底稿法和分析填列法分析调整视同销售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这两个项目的影响。
【关键词】视同销售 现金流量表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 存货
一、工作底稿法下视同销售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影响
运用工作底稿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核心是对当期业务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项目很难一次调整完毕,实务中需要进行多次补充调整。笔者认为会计人员应充分关注视同销售对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影响。
(一)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虽然该存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企业外部,但因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即只按成本予以结转并将所缴增值税一并计入捐赠、赞助支出。
1. 调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企业将存货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虽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却核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在调整营业收入时将存货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增加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了“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但因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未取得现金,为此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