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05 期
【作 者】
袁荣京
【作者单位】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广州 511325)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范,结合案例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总结出几点结论及提出建议。
【关键词】不丧失控制权 处置 部分股权
企业持有对子公司投资后,如将对子公司部分股权出售,但仍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这种情况称为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均作了规范。
一、会计处理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在修订之前根据主体选用的政策,与少数股权的交易可能会对利润表产生影响,但在修订版即“IAS 27(2008年修订版)”中,这种交易不会对损益产生任何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修订版即“IFRS 3(2008年修订版)”也明确指出,主体可针对个别不同的交易分别做出选择,可以按公允价值或者按非控制权的权益所享有的被购买主体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比例,来计量被购买主体中任何不具有控制权的权益,这类交易反映的仅是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相对权益的变化,而不涉及合并与处置问题,应当按照内部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得确认利得或损失。 IFRS 3(2008年修订版)同时指出,在企业合并中,获取控制权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事项,该事项导致了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所有资产及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发生的与所有者间的交易不应当影响这些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因此,处置非控制性权益也不改变商誉的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