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王 伟
【作者单位】
(邢台学院 河北邢台 054000)
【摘 要】
【摘要】当前,企业间相互提供担保、取得资金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发生损失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我国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担保损失的处理规定并不相同,本文对企业发生担保损失时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担保损失 会计准则 所得税法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就承担了一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在担保范围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种责任导致了提供担保的企业有可能发生担保损失。
一、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担保损失的相关规定
当债务担保符合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予以确认、计量,其确认条件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