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当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改变以往仅销售未经装修的商品房的销售模式,大力推出装修房。针对此现象,本文结合案例从税收角度探讨与商品房装修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关键词】商品房 装修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变开发毛坯房为开发中低档装修房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我们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合计数简称为建造成本。一方面,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收入-(建造成本+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税金)=收入-(建造成本×1.3+税金),由此可见,如果使建造成本增加a,相应地使收入增加a,会使增值额降低0.3a。另一方面,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收入-(建造成本×1.3+税金)]÷(建造成本×1.3+税金)=收入÷(建造成本×1.3+税金)-1,由此可见,增加建造成本又会降低增值率。
这样,对于原本开发毛坯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考虑开发中低档装修房,使得增加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加大建造成本,同时适当提高房屋售价,使增加的建造成本得到补偿(即装修成本恰好得到补偿或有一定的微利)。这样做一方面降低了增值额,另一方面降低了增值率,而增值率的降低又有可能导致适用税率的降低,从而达到双重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