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2 期
总第 590 期
总第 59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程春根
【作者单位】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州 350014
【摘 要】
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一直受到各方的诟病,甚至一度成为企业会计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但企业的关联方交易存在有其必然性,对关联方交易应当加以规范和疏导,而不是一味地排斥。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扩大了关联方认定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范围,同时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但自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实证数据表明,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企业还存在借助于关联方交易达到不合法目的的行为。
一、关联方交易的利弊
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母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关联方所涉及的持股比例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三个准则所规定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持股比例相同。判断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不能仅从持股比例上判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