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4 期
总第 582 期
总第 582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刘 涛
【作者单位】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宁德 352100
【摘 要】
【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在立法角度、纳税义务、征收范围、销售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本文主要针对增值税改革后的在建工程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 在建工程 动产 不动产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现行增值税条例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也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凭据进行相关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处理。但以下情况的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