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4 期
总第 582 期
总第 582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 410151
【摘 要】
【摘要】本文重点探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下一般纳税人处置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为相关业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处置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置出固定资产、抵债置出固定资产,其共同特点是丧失固定资产所有权。固定资产处置属于非经常性经济业务,其收支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清理净损益转入营业外收支。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收支包括残值收入、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有关税费。
一、固定资产处置时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
应交增值税额是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础。根据增值税的含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下一般纳税人处置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时,如果该固定资产发生增值,则应交增值税,反之则不用交增值税。那么,如何确定处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增值呢?笔者认为,如果该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或公允价值大于该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或净值(而非账面价值),就可以认定发生了增值,增值额为二者之差。增值额与增值税税率之积就是应交增值税税额,或者应交增值税税额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