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4 期
总第 582 期
总第 582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丁 凯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从房产税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近期我国部分城市出台的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政策的积极意义,同时指出了房产税改革过程中应注意的具体事项。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 税收立法权 财产税 分税制改革
2011年1月27日,上海与重庆两市决定自1月28日起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由此拉开了我国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序幕。本文简要回顾房产税的改革历程,分析房产税改革的积极意义,并提出房产税改革中需注意的事项。
一、房产税改革的历史进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或者改革房地产税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