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4 期
总第 582 期
总第 582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刘 卫
【作者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 南宁 530003
【摘 要】
【摘要】本文从税制结构、税收权限、整体宏观税负水平及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对中国与泰国的税收制度作了比较并得出有益启示,以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推动两国乃至东盟各国间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税收制度 税制结构 税收权限 宏观税负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标志着这个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4.5万亿美元贸易额的区域将有90%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2010年1 ~ 5月,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1 118亿美元,增长近58%,东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和泰国的贸易往来也逐年增长,据泰国海关统计,2007年泰中两国双边贸易增长迅速,进出口贸易总额310.6亿美元,增长22.6%。其中泰国对中国出口额148.4亿美元,增长26.5%,泰国从中国进口162.2亿美元,增长19.3%。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泰国第二大贸易伙伴。随着两国之间的贸易、投资不断扩大,两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将会引发重复征税和国际偷税、避税等税收冲突,必将会影响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因此,对中国与泰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泰税收制度比较
1. 税制结构比较。泰国一直奉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泰国的经济具有较高的商品化和社会化水平,个人收入水平较高,税源丰厚,税基牢靠。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收入的分配,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