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7 期
总第 585 期
总第 58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黎 婧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 611130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债务条件的方式,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探讨债权方与债务方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 修改债务条件 货币时间价值 实际利率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债权人均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或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或债权的入账价值。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债务人还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