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17 期
总第 585 期
总第 58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王赟智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 广州 510420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几次会计准则修订中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指出目前我国在运用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上惯用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着重阐述如何应用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关键词】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 市场法 收益法 成本法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运用
1. 会计准则演变的简要回顾。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起步较晚,最早可追溯到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范围主要是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及投资等相关交易。但由于当时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发达,尤其是证券市场,比重较大的国有股并不上市流通,造成整个市场流动性不强,使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缺乏“公允”的大前提,因此2001年财政部又对这几项准则进行修订,改按账面价值计价。
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再次引用公允价值。这次,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生物资产、企业合并等17个具体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所谓不同程度运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全面运用,如金融资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第二是部分运用,如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第三是限制运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其运用范围之广说明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是明确的,另一方面运用程度的差异又说明了我们谨慎务实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