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李兆霖 李 荣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一、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
1. 会计准则对存货业务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
2. 增值税法对存货业务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了非应税项目的范围,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从非应税项目中取消,仅保留了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归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再属于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自制设备(自用)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这意味着机械制造企业自制设备或将自产产品转作自用设备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