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5 期
总第 52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作  者
郭文令 章建良

作者单位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深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而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通过高层会议,决定缩小生产规模,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堆放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 000 000元的价格出售。该批固定资产购入含税价格为5 265 000元,已计提折旧500 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 该事项如果发生在增值税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 923元[4 000 000÷(1+4%)×4%÷2]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