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作  者
罗 庆

作者单位
长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一部分以工资形式进行补偿,另一部分以福利费形式进行补偿。自2007年1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改变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原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国家取消职工福利费计提制度是基于两方面因素的考虑:一方面企业计提的福利费并未全部用于职工福利,职工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另一方面企业计提了大量福利费,并且节余金额过大,挤占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现规定福利费按实际发生的支出依法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据实扣除的原则。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文)的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②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