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李 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摘要】 债券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类。本文对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其存在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 债券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规定,根据公司投资目的的不同,债券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类。下面笔者分别就这三类债券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
一、债券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根据CAS22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下面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