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王红云
【作者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本文对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和期限、报送的资料以及纳税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介绍。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