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对增值税业务期末账务处理的理解

作  者
刘四美 曹娟

作者单位
中船重工第七一六研究所

摘  要
      一、科目设置
  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和 “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用于月末处理。这样区分主要是从税收方面考虑:将留抵税额与应交或多交的税款分开,即:上期的进项税额多,可留到下期进行抵扣;上期的销项税额多,则不能留到下期,需转出上交;当期预交税款多,需转出待退回或抵减下期税款。假定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①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级明细科目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②纳税期限为1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级明细科目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