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的若干问题

作  者
李志远 王晓焕

作者单位
石家庄铁道学院 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

摘  要
      从总体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以来,在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有些企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本文拟对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涉及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建造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更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是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计量的三个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