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纳税调减

作  者
万 宇

作者单位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摘  要
      笔者结合工作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纳税调减项目(个别涉及调增项目也一并说明),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有所裨益。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加计扣除、减计收入项目
  1. 国债利息收入等。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简称“免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均暂免税。因此,企业计税时,上述各项收入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
  2. 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应确定为免税收入。因此,凡取得上述免税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调减应税所得。
  3. 技术转让收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减去相应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①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按技术转让所得调减应税所得;②技术转让所得大于500万元的,应调减应税所得=500+(技术转让所得-5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