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张 莹 夏 菁 胡中原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 广东电网湛江雷州供电局 中国矿业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比旧准则更趋完备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缺陷:①研究和开发的阶段划分较难界定;②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增大了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笔者在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有条件”的资本化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即将企业归为两类:一是以研发活动为主或研发费用金额较大的企业;二是研发费用较少的企业。针对这两类企业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1. 以研发活动为主或研发费用金额较大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研发活动类似于制造企业的产品制造过程,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费用,经过一系列的分配和归集后,对于应计入本月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归集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所属的明细账中。利用这种思想,可以对研发费用采用如下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