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陈 苏
【作者单位】
安徽省宿州学院
【摘 要】
一、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冲突之处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若其销售业务符合如下条件,该业务被视为具有融资性质:①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且收回期通常超过三年。②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即分期收回款项的全额)大于商品现销价格。《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处理进行了举例介绍,其假定销售成立时,没有收到销售款项,却收到了全部的销项税额,所以在销售成立时就确认了全部销项税额,笔者认为这种假定值得商榷。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的收付和货款的收付是同时完成,而不会如例题中先行收取全额税款,以后逐期收取货款,同时,这种账务处理和现行税法亦有冲突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