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孙 敏
【作者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本文主要针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认为债权人对重组债权计提不同金额的资产减值准备,会导致其债务重组损失信息的披露项目不同,从一致性原则出发,应对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信息进行统一列报。
一、对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信息提供的思考
1. 从债务重组准则看。按照现行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总的来说,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权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债权人重组当期提供的会计信息会出现以下问题:当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于债权金额与实际收到的资产或获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的情况下,债务重组损失全部表现为前期(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期间)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影响债务重组当期利润;当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大于债权金额与实际收到的资产或获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的情况下,债务重组损失部分表现为前期(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期间)的资产减值损失,部分表现为冲回本期资产减值损失,从而会增加债务重组当期利润;当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债权金额与实际收到的资产或获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的情况下,债务重组损失部分表现为前期(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期间)的资产减值损失,部分表现为本期的债务重组损失(营业外支出),从而会减少债务重组当期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