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应完善高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吴冬才

作者单位
江西鹰潭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近年来,各高校纷纷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学生公寓等后勤设施建设方面,运用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已经成为许多高校的一种选择。笔者通过分析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实例,试图提出改进高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判断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③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