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谈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作  者
齐 萱 田昆儒(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天津商学院 天津财经大学院

摘  要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充分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投资者鉴别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了依据。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却不容乐观,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着信任危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家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具权威的监管机构,而且其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1994 ~ 2003年间共有87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处罚公司的数量基本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二是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而且在加强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