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3 期
总第 37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赵红英
【作者单位】
广东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教育成本和非教育成本的划分
(一)教育成本核算应理清的几个问题
1.会计主体。为提供教育这种特殊产品所发生的成本,只能是和教育服务有关的支出,是专属成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支出,则不应作为教育成本,如学生的生活费支出及机会成本就不能作为教育成本,因为前者是站在学生角度考虑的,不上学也要发生,后者是站在全社会角度考虑的,是指在劳动力资源紧缺时,因上学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这两项均不符合此处对会计主体的界定,故不予考虑。
2.会计对象。此处指教育成本的归结对象。高校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构成教育成本的是和教育服务有关的各项支出。科研支出和社会服务支出都不构成教育成本,因为它们和教育服务无关,不符合对核算对象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