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租赁准则的不足及改进

作  者
韩绪军 余苗荣

作者单位
南京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中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虽然《租赁准则》把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了区分,但在融资租赁的一些概念的定义、有关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一、《租赁准则》中“最低租赁付款额”定义不准确
  按我国《租赁准则》的定义,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依据该定义,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内容:①最低支付的租金;②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③违约金,即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最低付款额包括:①租赁期内每期的租金;②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