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6 期
总第 404 期
总第 40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张国柱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
【摘 要】
在会计业务中,月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时往往容易出错,笔者认为,应区分“是否发生当月缴当月增值税”的情形进行处理:
1.在未发生当月缴当月增值税的情况下的处理。
(1)如果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借方余额,月末不作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的借方余额为企业的留抵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