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6 期
总第 404 期
总第 40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易淑静
【作者单位】
广东佛山
【摘 要】
有的企业认为,送样品给客户不是销售行为,但是我国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1.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转入相应科目,借记“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送给客户的样品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借记“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