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9 期
总第 399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向宏桥 张新平
【作者单位】
湖北民族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
【摘要】剩余索取权的应然配置是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配置。有利于公司绩效水平的提高是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合理性标准,这要求企业控制权安排与风险安排相匹配以保证控制权的有效性;客观公正是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合法性标准,这要求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应该与风险配置相匹配。
【关键词】剩余索取权 合法性 合理性
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是提高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当前对剩余索取权配置的认识分歧主要在除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外,其他利益主体如代表人力资本的员工、代表智力资本的企业家等是否应该或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剩余索取权。“要素贡献说”认为企业剩余是由各要素的共同贡献形成的,各要素均应享有剩余索取权;“产权说”认为企业所有权就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是最主要的剩余索取权人;“公司治理说”认为剩余索取权只有与剩余控制权匹配、对应才能够实现企业效率最大化。笔者认为,企业剩余实质上是一种风险收益,客观上既可能表现为正的收益,也可能表现为负的损失,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合法性在于客观承担的风险。风险结构安排对提高企业内部各要素资源的积极性有着决定性影响,从而影响着企业效率;合理的风险结构应该与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控制权结构相匹配,才能保证控制权的有效性,促使企业效率最大化。企业效率的高低又决定着剩余索取权的实体价值,没有效率的企业意味着剩余索取权没有实在意义。剩余索取权的应然配置是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合理性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