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刘长青(教授) 郭 维
【作者单位】
湖南湘潭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反倾销一直是困扰我国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存货成本的计量方面进行了较多的修改与补充,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在国际反倾销应诉中的被动地位,有利于推动我国产品的国际贸易。
【关键词】存货 产品成本 反倾销
《关贸总协定》规定:倾销为一国产品以低于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的流通领域。WTO关于倾销有两种认定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根据价格倾销标准,如果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产品;而根据成本倾销标准,如果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向第三国销售的出口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之和,并且这种销售在一个持续时期内数量巨大,其价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偿其所有的费用,则这些销售因为价格的原因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