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作  者
凌辉贤

作者单位
广东华颜化工颜料有限公司

摘  要
   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会计上也应按税法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这部分押金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