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0 期
总第 41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苏 强
【作者单位】
兰州商学院
【摘 要】
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何处理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以及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拟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相关探讨。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38条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其费用可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核算。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将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新准则第6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同时符合以下两项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