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8 期
总第 540 期
总第 54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从存货采购对象选择、存货非正常损失确定、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角度,对存货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为会计工作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纳税筹划 存货采购对象 低值易耗品摊销 非正常损失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本文主要从存货采购对象选择、存货非正常损失确定、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角度,对存货进行纳税筹划。
一、存货采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
相关依据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原材料等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或13%抵扣进项税额;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也只能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