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8 期
总第 54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作  者
冯晓云 李晶晶 朱 江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本文分别介绍了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取得、后续计量、处置和转换的账务处理,并对涉及纳税调整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账务处理   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规定。
      按照税法上的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划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本文将举例对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下涉及的所得税的处理作出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