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刘秋玲
【作者单位】
河南焦作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清查,如果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用一种材料生产多种产品和一种产品耗用多种材料的现象。对这种材料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规定。笔者现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处理方案。
一、一种材料生产多种产品
1.多种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有的高于其成本,有的低于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