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简化处理

作  者
刘国峰 冯海霞

作者单位
河北保定

摘  要
      目前,我国会计界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普遍采用按照投资年度和投资年度以后分别考虑并给出相应计算公式的方法。该方法复杂烦琐、不易理解,且公式本身存在局限性。鉴于此,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简化处理和案例解析。
  一、具体处理方法
  1.投资企业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当从投资日起到本次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止,投资企业累计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或等于投资企业累计应享有的利润份额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单位本次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投资企业应分得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投资企业在以前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已经把一部分或全部金额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处理,则本次应将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累计数全部转回。